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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学校的名称是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办公地址是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邮编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教学场所是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,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。学校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,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。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。民办学校的名称,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。学校名称如宁波市××县(市)区××××学校(前面两个×是指学校字号,后面两个×是指学校类别)。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、准确,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。

第二条  学校的性质是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其中必须载明:自愿举办,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。)

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条  学校办学宗旨是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其中必须载明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及学校设立的目的。)

第四条  办学规模、层次、形式是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必须载明: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,确定招生数量。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、初等教育、中等教育,还是高等教育。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、函授、远程教育等。)

第五条 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×××和登记管理机关××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 

第二章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事(董事)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理(董)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;
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
第八条  本学校开办资金:           元;出资者:          ,金额:          

(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如为多个出资人,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。)       

第九条 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(必须具体明确,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),

学校经      审批机关批准,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,号码为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三章  组织管理

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(理事会、或其他决策机构,以下省略),其成员由    人组成。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。

(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,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。)

(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,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、校长、教职工代表,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),董事的任期(一般为三年),届满可连选连任。

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学校发展规划,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聘任、解聘校长;

(三)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;

(四)筹集办学经费、审核学校预算、决算;

(五)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
(六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举办者变更、终止;

(七)罢免、增补董事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(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/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。)

第十一条 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,副董事长一至二名。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,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董事长、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
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二条  召开董事会议。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经1/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,并将会议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,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,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。

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,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,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。

第十三条 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,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,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董事可免除责任。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四条 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,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,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。

 监事会由   名监事组成,并推选一名召集人。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,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。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。

第十五条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单位的财务;

(二)对董事、校长(园长)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、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董事、校长(园长)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,要求董事和校长(园长)予以纠正;

(四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。

第十六条 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。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,方为有效。

第十七条  学校设校长(园长)。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,报审批机关核准。校长(园长)对董事会负责,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;

(二)实施学校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,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;

(三)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
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研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
(五)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;

(六)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,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。

    第十八条  副校长(副园长)协助校长(园长)工作,校长(园长)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校长(园长)指定的副校长(副园长)代其行使工作。

第四章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

第十九条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         (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),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。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,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。

第二十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一条  学校经费来源:学校资产的数额、来源、性质(必须载明:资产具体数额;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、国家资助)。

(一)  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        万元;

(二)   政府资助         万元;

(三) 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   捐赠       万元;

(五)   利息;

(六)   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第二十二条  学校一经批准成立,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,在学校存续期间,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,不得抽逃出资款,也不得侵占和私分。

第二十三条  学校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、项目和基本比例,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,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,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二十四条  举办者要求(或不要求)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,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。合理回报的比例、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《实施条例》执行。(注:如在章程中不载明,视同不要求合理回报。)

第二十五条 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、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、名称命名校舍、教育教学设施、生活设施的,按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。

第二十六条  学校更换举办者、法定代表人、校长(园长)前,必须向审批机关、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。

第二十七条 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,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。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八条  学校章程的修改,须经董事会2/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。

第二十九条  学校修改的章程,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,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,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,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七章  名称、层次、类别变更,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三十条  学校要求分立、合并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;学校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的变更,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;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,须由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董事会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  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,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;

(二)  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;

(三)  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。

第三十二条  学校终止时,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;应当进行财务清算(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,由学校组织清算;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,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;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,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。)。学校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三条 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:

(一)  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、杂费和其他费用;

(二)  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

(三)   偿还其他债务。

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
第三十四条  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,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,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五条  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,即为终止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三十六条  本章程经×××日董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七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。

第三十八条  本章程自审批机关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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