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申请人条件 ①申请者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除政府机关以外的企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或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个人。 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,应当具有法人资格。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,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(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9条) ③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人注册资本金,市本级在100万元以上,县(市)区在60万元以上。(《宁波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规定》第4条第1款)
(2)办学条件: △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。(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11条第2款) △全日制教育机构:须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,开办注册资本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1/3,其标准按《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》执行。 △非学历教育机构:其注册资本金(含财产)市本级在50万元以上,县(市、区)在30万元以上;教学场地市本级500平方米以上,县(市、区)300平方米以上;有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,校长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,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,男70岁以下,女65岁以下;有相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。(《宁波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规定》第4条第2、3款)
(3)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
①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,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: a、申办报告:内容应当主要包括:举办者、培养目标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层次、办学形式、办学条件、内部管理体制、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; b、举办者的姓名、住址或者名称、地址; c、资产来源、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,并载明产权; d、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的姓名、所捐资产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。 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,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: a、筹设批准书;b、筹设情况报告;c、学校章程、首届学校理事会、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;d、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;e、校长、教师、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;f、第一次理事会、董事会会议纪要(内容主要包括:学校名称、资金来源、法定代表人、校长人选等),参加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;g、其他需要提交材料:如有捐赠资产的,须提交捐赠协议(协议上要载明捐赠人姓名、所捐赠资产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文件)。又如联合出资举办的,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(协议书要载明出资者单位及姓名、各自出资数额、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义务等内容)。如民办学校办有食堂的,须提交卫生防疫部门的食堂卫生许可证明。
(4)申请途径及方式 ①当面申请:宁波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,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。 ②电子邮件:hmjtz@mail.nbptt.zj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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