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备案范围: 1、宁波市级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; 2、各地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宁波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。 (二)备案部门:政策法规处 (三)实施备案依据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41条: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,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。 (四)备案收费:不收费。 (五)备案时限:当场备案。 (六)备案程序: 1、申请 (1)宁波市级民办学校:申请备案需提交学校拟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。 (2)外地民办学校:申请备案需提交已在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,以及相关的证明性材料。 (3)申请方式: ①当面申请:宁波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,解放北路91号。 ②传真:0574-87183375 2、审查 (1)岗位职责和权限:对民办学校递交的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查,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、相关材料齐全的,当即予以备案,标注备案号,加盖“宁波市教育局广告备案专用章”,并留档归存;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材料不全的,不予备案,并告知申请人应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进行修正或者补充相关材料,待相关内容修正或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备案。 (2)本岗位责任人:严新乔,0574-87183376;黄明杰,0574-87186097; (3)办理时限:当场办理。 3、会审 (1)岗位职责和权限:招生简章和广告如需要相关处室会审的,受理人应立即交由相关处室负责人会审,相关处室负责人应签署内容是否属实的意见,对内容属实的,应当即予以备案,标注备案号,加盖“宁波市教育局广告备案专用章”,并留档归存;对内容不实的,不予备案,并告知申请人应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进行修正或者补充相关材料,待相关内容修正或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备案。 (2)本岗位责任人:高教处:胡赤弟;基教处:汪维民;职成教处:沈素娥。 (3)办理时限:当场办理。 (七)备案投诉 (1)本岗位责任人:办公室 (2)岗位职责及权限:受理投诉,提出意见或转相关业务处室办理,及时反馈处理结果。 (3)投诉途径及方式:来访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。 (4)告知方式及时限:面告、电子邮件、电话等。 办理程序示意图: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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